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更名和二审程序程序的进行,更多实质性的问题也一个个迎刃而解。
本周二(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开幕,立法跨度长达15年的《国有资产法》的二审程序同时揭开面纱。一个细节是:原来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此举意味着立法工作更深入、细致地开展。
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资源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都已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资料显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国有资产法》草案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使该法规的适用范围更明确,这也意味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更深入地进行。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更名和二审程序程序的进行,更多实质性的问题也一个个迎刃而解。如原《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针对“暗箱操作”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增设条款,规定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无效。
另外,正在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对“严防子公司流失国有资产”、“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至今已走过15个年头,1993年,《国有资产法》的设立工作从开始启动,期间,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也草拟了一个国有资产法的初稿,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
直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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